出租方:
承租方:
出租方與承租方經雙方友好協商,特訂立如下租車條款:
一、出租方根據承租方需要,同意將_X(車主)的_X品牌車(車牌號為_X)租給承租方使用;
二、承租方租用的車輛用于承租方合法營業所用;
三、租用期定為叁年,自20_年1月1日起至20_年12月31日止,到期承租方如果繼續使用或提前停用應在10日前向出租方提出協商,否則出租方有權按合同規定照收租憑費或按合同期限將車收回;
四、租金為每年20_元(即人民幣貳千元整),從合同生效日起計,按年結算支付租金,第一年的租金于20_年7月31日前支付,第二年起為每年1月31日前支付;
五、租賃期間,承租方要承擔所租車輛使用過程中的全部費用(包括加油費、過路過橋費、交通違規處罰款及車損維修費用等,車輛年檢、交強險等費由出租方承擔),在退租時如給車輛設備造成損壞,承租方應負責修復原狀或賠償;
六、與本憑相關的需由出租方承擔的相關稅費等,由承擔方代為扣繳及辦理;
七、雙方責任:出租方不得擅自將車收回,否則將按租金的雙倍賠償承租方;承租方必須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租金金額付款;
八、其他未盡事項,由雙方協商處理并另訂附件條款;
九、本協議一式兩份,協議雙方各執一份。
出租方(簽章):
承租方(簽章)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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甲方: 身份證號碼:乙方: 身份證號碼:甲、乙雙方經友好協商,就共同經營餐館事宜達成如下合伙協議:第一條